06招盟网 其实,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愿意打官司。 但是,法律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举例说明,刚毕业的科班法学生,因为缺乏实务经验,所以注定处理不好一件复杂的案子。 同时,法律还是一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学科。如果一个案件,恰恰可能因为:1、当事人没有类似的案件经验或者知识储备;2、本身证据的不足、不利;3、没有委托到尽责的、有水平的优秀律师;4、当事人过于自负、盲目自信因而说错话等——就可能败诉,然后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造成非常负面的印象——认为官司打不起、法官徇私枉法、法官偏袒对方、律师水平太差等等。 实际上,国内目前很多城市,就绝大多数我们一般人的生活中能够接触到的案件来说,司法裁判已经相对透明和公正。 举几个亲身经历的例子,讲讲为什么有“不愿意打官司”这种情形或者错觉: 一、“十倍赔偿金”——专业知识、信息不对称 我太太在淘宝上给我儿子买了一些防晒露,花费了300多块钱。我儿子用了后严重过敏并且出现肿胀反应,花费医药费400多块。我太太很生气和店家理论过多次,要求店家退款,店家不理睬,各种推卸责任,于是我太太找到我,说想讨回一个公道。我看了一下这个防晒露的包装,我告诉她我来处理。我通过淘宝拿到了这个店家的基本注册信息(河北的一家个体工商户)。然后我不和店家沟通,一纸诉状将这个店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金额4000元。半个月后,这个商家直接给我打电话全额赔偿,并请求我的原谅,我思考了一下,拿了4000元的赔偿款撤诉。为何他要妥协? 因为这个事件里,商家有三个软肋:1、销售的化妆品没有外包装,没有产品说明书,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包括中文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地址、注意事项等任何中文标识,凭这一点被告可能要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我太太只是要他退款而已);2、被告远在河北,这个案件的起诉地在成都,当时还未流行网络开庭,被告来回的机票、住宿费至少远远超过我诉请的金额4000元,而如果他不来参加庭审,败诉可能性更大;3、判决书都是在网络上面向全社会公开的,所以一旦商家败诉的,我将把判决书以合法的方式公示给淘宝网或其他的消费者,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很快这个商家就打电话来妥协了。我太太原本只是要求退款,但是他不给,最后他赔了十倍款。这个案例说明了其实不是不愿意打官司,而是因为缺乏专业信息,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二、“车位被查封”——缺乏证据意识和风险识别意识 前几年我父亲买了一个车位,他把车位的买卖合同发给我看,我说,你这个车位买卖合同的方式有点问题,你最好调整一下,以免有风险。 背景是这样的:开发商欠了一部分人的债,所以用了车位来抵债,开发商默许小业主可以从这些抵债的人手中直接买车位(实际上类似于买债权),钱直接支付给这些人,然后再由我父亲和开发商签订一份正式的车位买卖合同,该备案的备案,其他后续的措施不变。当然,这种方式购买的车位价格要比直接从开发商那里买便宜。于是,我父亲找到一个人,和他签了一个车位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并且把车位款直接给了这个人。我提醒他,既然开发商默许这种方式,那让开发商在你们的车位转让合同上加盖一个公章以视认可。我父亲想了一下,说麻烦。 不久,这个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被银行起诉,银行查封了这个开发商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这批尚未过户的车位,我父亲是有点着急。银行的代理律师反复强调一个点,这个车位我父亲没有付款,是和开发商合谋制造了虚假付款的“收据”,因为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其他的付款依据。这个焦点争议了很久。 实际上,当初我们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风险点,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一下完全是可以处理的,并不需要把这个风险争议放到后续的庭审中来。 所以,官司并不难打,难打是因为交易初期就有法律上证据缺陷,缺乏法律证据意识。 三、“凶宅能否索赔”——怕麻烦、不敢轻易打官司 之前我在《有哪些你租房以后才知道的事》中分享了一个案例,也是我一个亲戚的朋友找到我,他作为房主,因为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热水器没有安装排烟管,在出租房内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对年轻情侣,男孩把女孩带回家后,女孩因煤气中毒死亡。女孩的家属把我这个亲戚的朋友起诉到了法院,面临100万的索赔金额,我这个亲戚的朋友比较紧张。我们先后追加了3个被告到这个案件当中,分别是这个男孩、热水器销售商和天然气公司,因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多了,于是我这个亲戚的朋友最后只承担了40%的责任,符合他们的心理预期(毕竟有责任)。 这个案子判决以后,这个房子成为了“凶宅”,中介机构对于“凶宅”是非常之慎重,必须提前告知所有潜在的买家,所以这套房子的市场价值贬值了30%以上,贬值超过了50万。 我告诉这个亲戚的朋友,造成“凶宅”的原因毕竟不是你一方的责任。按照另外那个已经生效的侵权案子的判决结果,参与各方的责任比例是清楚的,所以,你可以再次作为原告起诉,就房屋贬值部分的金额要求各方分担。这个亲戚的朋友想了两天说:”算了,我们没有诉讼经验,怕麻烦,也不想主动惹官司,碍于情面,算了。” “怕麻烦、碍于情面”代表了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比较传统的老年人)的心态。这种心态实际上和这个案子的胜败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个案子的胜诉率预计是很高的。 四、“不成功的案例”——恶性循环、丧失信心 1、上访老大爷 我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时候,会碰到一些当事人。曾经有一个老大爷,80几岁,是一个村支书,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法官徇私枉法,他每天给这个法官打电话、蹲守找他。 我看了他给我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并且还他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非律师,花费了几千块钱)。其实,哪里有什么不公正的待遇,他的案子败诉的原因,是因为他的案件诉请思路错了,法院判决非常清楚明白。我下来又做了一些背景调查,法官说,曾经反复地向他释明,要不要更正诉请请求、要不要补充证据,可惜他们都不理睬,一味地“诉讼到底”。显然,一个80几岁的老大爷,不可能懂诉讼请求和证据规则,但是他委托的这名法律工作者干嘛去了? 他找到我以后,只是一个劲地讲他自己的理由,听不进去任何的说明和解释,所以他实际上已经对诉讼失去了应由的信心,而且他会把这个故事传出去给更多的人听,说法官徇私枉法,实际上呢? 2、工伤的盲人 有一个因交通事故双目失明的盲人,才40多岁,本来是家庭和公司的中流砥柱,比较悲惨。但是呢,不幸中的万幸,公司给他购买了社会保险,他的工伤认定也比较成功。按道理来说,他的后期理赔应当是比较顺利的。但是,这个盲人听信了一个很不怎么样的法律工作者(非律师)的诱导,死活要起诉这个公司索赔200多万,这种诉请怎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这个案件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这个盲人最终没有如愿以偿。这名法律工作者给了他很高的、很不切实际的期望,这个盲人最后的心理落差非常大。 于是,他采取在法院撒尿、在法院楼梯睡卧以及缠诉缠访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扬言要自杀。他对司法失去了应由的信心,而且他会把这个故事传出去给更多的人听,说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公司,实际上呢? 这种案例还有很多。所以我们说,找到一个靠谱、尽职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法律工作者、律师、仲裁员、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也要给当事人传达正确的理念。特别是有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有一些律师随意拍胸口、随便承诺、信口雌黄,作诉讼的风格像是菜市场买菜的讨价还价。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一些法律工作者做的特别特别的不好。 五、“错失取证机会、不懂操作重点” 常见的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合同争议纠纷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一步一步地错过了取证的绝佳机会(比如一直等待让对方成为了老赖、没有要求提供有价值的担保等),甚至采取了一些很不得当的“骚操作”,到最后局面难以挽回。这个时候才想起来选择起诉,证据本身出现了严重的瑕疵,打官司就要难的多,如果结果不理想,又会对司法产生负面的情绪。所以,前期的不重视、漫无目的的奢望和等待,带来很差的结果。 所以,不是“怕打官司”,而是还需要掌握一些打官司的基本的技巧,必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 当然,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永远不可能完全杜绝。但是,就我们普通民众能够接触到的“官司”而言,都是属于常见的、标的不是特别大的案件,很多还到不了需要讨论徇私枉法的那种层面。 有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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