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户
储配网

自媒体资讯干货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立即登录

如尚未注册?

加入我们
  • 客服电话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xjubao@163.com
  • APP下载

    储配网APP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

  •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储配网公众号

储配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08-20 发布于 储配网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延伸阅读:

  中央最新定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

  房地产整治风暴来临!八部门联合发文: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与物业服务 力争3年秩序好转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上海假山制作
1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相关阅读

  • 储配网
    1970-01-01
  • 储配网
    1970-01-01
  • 储配网
    1970-01-01
  • 储配网
    1970-01-01
  • 储配网
    1970-01-01
  • 储配网
    1970-01-01
储配网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

相关分类
热点推荐
关注我们
储配网与您同行

客服电话:400-000-0000

客服邮箱:xjub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储配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储配网 X1.0@ 2015-2020